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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

双一流公办
外交学院创建于1955年9月,是以服务中国外交事业为宗旨,培养一流外交外事人才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外交部直属高校。学校是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选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设有研究生院,被誉为“中国外交官的摇篮”。
院校隶属
外交部
创建时间
1955年
学校校训
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
学校代码
10040
学校官网
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010-68354353
英文校名
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
电子邮箱
zhshb@cfau.edu.cn
学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展览馆路校区);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南三街5号院(沙河校区)
目录
外交学院介绍

学校简介

外交学院是以服务中国外交事业为宗 旨,培养一流外交外事人才的小规模、高层 次、特色鲜明的外交部唯一直属高校。2017 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公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 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外交学院成功跻身全国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外交外事及涉外工作 对各种人才的需要,学院采取“多规格、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体制,招收博士研究生、硕 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本科生。截至2022年,学院现有外交学(外交与外事管理方向)、外交学(国 际组织方向)、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 牙语、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等本科专 业,其中翻译专业由英语系与外交部翻译司联合开设“外交翻译专训班”,法学专业由国际法系开设“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外交学院是全国首先设立外交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也是国家首批国际关系学和外交学专业硕 士和博士授予单位。截至2022年,现拥有国际关系、外交学两个国家级重点学科,政治学(一级学科)和英语 语言文学两个北京市重点学科;拥有博士后流动站,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二级学科博士点,二级学科硕士点及专业学位授予权。 两个国家一级学会——中国国际关系学会和中国 国际法学会以及北京市“对外交流与外事管理研 究基地”设在我院。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对优秀外交人才的需要与日俱增,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外交部党委的关怀下,2007年9月外交学院实施新校区扩建工程。外交学院新校区位于北京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内,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8万余平方米,占地28.8公顷(约433亩)。新校园教室宽 敞明亮、设施完备现代、校园环境赏心悦目,体现了外交学院开放、包容、理性、充满人文关爱的特色办学理念。

招生简章

外交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外交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外交学院,由周恩来同志亲笔题写;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简称CFAU。

第三条  外交学院是国家公办、外交部唯一直属、外交部和教育部两部共建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高教园南三街5号院。

第五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外交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等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依据本科招生委员会章程及有关政策规定,审议我校本科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等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没有预留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及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外交学院在本科提前批次招生录取。我校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实行网上远程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我校在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区、市),我校在当地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执行本条所列录取分数标准。

第十一条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区、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高考总分;实际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如无政策加分,依次比较外语笔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按实际高考总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实际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采取征集志愿录取。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采取征集志愿录取。经上述形式仍未完成的剩余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区、市)。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且口试成绩达到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录取。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我校对新疆协作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高考外语口试暂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区、市)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在该省(区、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言类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校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专业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八条  我校本科外语类保送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协作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及有关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现行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当年度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综合类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的冠名奖学金。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校期间,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或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外交学院,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89146832

本章更新于2023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国际交流

学院同国外院校的校际交流日益扩大,截至2022年,同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94所大学或机构建立了友好关系,并每年选派部分优秀本 科生及研究生到美国、俄罗斯、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荷兰、瑞士等国家的大学进 行交流学习。此外,我院与法属波利尼西亚大学合作建立孔子学院。

历史沿革

1952年,周恩来总理提议创办外交学院。

1954年,经党中央、毛泽东主席批准,正式决定在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的基础上创建外交学院。

1955年9月12日,外交学院学生正式上课。周总理为外交学院亲笔题写校名。

1956年3月,位于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展览馆路的新校舍建成,外交学院迁入新址。

1958年8月1日,外交学院正式改名为国际关系学院。

1960年10月22日,国际关系学院被教育部列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之一。

文革时期,外交学院被迫停办。

1980年,外交学院复校。

2016年3月,中国外交培训学院揭牌。外交学院加挂中国外交培训学院牌子。

2017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外交学院跻身全国95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

2022年2月,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以上信息源自官网,数据截止至2023年6月,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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